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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5/4 17: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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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篇文章-

7月初,北京互联网法院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召开“e版权”诉源共治体系新闻发布会。会上,《探究图片版权争议成因共促纠纷源头治理——北京互联网法院关于涉网图片类著作权案件的调研报告》(下称“报告”)正式发布。

结合涉网图片类著作权案件诉讼高度类型化、直接侵权主体类型多样、新型创作成果不断出现、图片使用方式多样的特点,报告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原因进行了分析,并分享了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图片类案件的基本原则与由此确立的裁判规则。本文将对该报告内容进行梳理分析,并对自媒体从业者使用图片提供法律建议。

报告内容梳理

一、涉网图片类案件频发的五个突出问题

1、部分图片权利人将维权诉讼作为经营方式之一,通过诉讼获取商业利益、促进版权交易的目的较为明显。

例如,针对同一被告,多数原告往往仅就一幅图片提起诉讼。在进入诉讼调解程序时,原告又请求将其他未提起诉讼的所有图片一并打包调解,或者促使被告与其签约购买相关图片库产品,试图利用司法力量在解决其版权争议的同时促成版权交易的目的。

2、图片使用人版权保护意识不足、获取授权渠道不畅是侵权纠纷多发的主要原因。

通过案件梳理显示,多数案件系图片使用人版权保护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导致。问卷调查结果显示,31%的使用人直接通过搜索引擎获得相关图片,而未寻求权利人授权。

3、图片版权来源不清晰、授权不规范,难以获得被告认同。

实践中发现,多个权利人针对同一图片分别主张权利、原告并非权利人却主张权利、被告已获得授权却仍被起诉等情况时有发生。

4、将网络服务平台作为共同被告,制造管辖连接点现象突出。

网络服务平台是侵权人实施直接侵权行为的载体。部分原告除起诉直接侵权人以外,同时将网络服务平台作为共同被告。在法院已有生效判决明确网络服务平台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原告在后续案件中仍将网络服务平台作为被告,以此制造管辖连接点的意图较为明显。

5、当事人对损害赔偿举证不足,导致法定赔偿适用较为普遍。

绝大部分案件中,原被告均未针对如何确定损害赔偿进行举证,法院判决多使用法定赔偿的方式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目前,单幅摄影作品的最低损害赔偿额为元,最高为元,中位数为元,平均值为元;单幅美术作品的最低损害赔偿额为元,最高为元,中位数为元,平均值为元。

二、涉网图片类案件审理的四项规则

报告指出,审理涉网图片类著作权案件时,法院应秉持的裁判规则主要有如下四点:

1、严格审查原告的权属证据,防止非权利人通过诉讼获取不正当利益。针对图片版权案件存在的权利状态不清晰的问题,法院应加强权属审查,防止“浑水摸鱼”。

例如在汉华易美公司诉厦门蓓蕾公司一案中,摄影作品上既有摄影师署名,又有原告商号和官方网址的水印,同时原告网站中又有原告的版权声明,原告据此主张其已在涉案摄影作品上署名,应当认定为著作权人。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作品已载明摄影师姓名,应推定摄影师为作者,原告仅以版权声明、企业商号和官方网址的数字水印主张著作权的根据不足。

2、加强对电子证据的审查,确保证据真实可信。涉网案件中,当事人提交的往往是电子证据,这些证据存在易被删除、易被篡改、易于伪造且不易留痕的特点,因而证据的采信和事实的认定是司法实践的难点。

3、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不能充分披露用户信息的,推定其实施了直接提供作品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并不直接提供作品,在不能证明其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其仅承担“通知-删除”责任。但如果服务提供者不能提供用户上传的充分证据,则需要承担直接提供作品的侵权责任。

4、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差异化的损害赔偿数额,对权利人进行适度保护。损害赔偿具有弥补权利人损失、预防侵权违法行为的功能。加大损害赔偿力度有利于加强版权保护,促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但加强保护的同时,也要注重各主体之间利益的平衡,不应不合理地加重图片使用人的经济负担。

自媒体平台使用图片的合规化建议

结合报告内容,可以发现图片主要的使用场景是如下几种:在文章中作为配图使用、在商业广告中使用、在电子商务网站中展示商品信息、单纯展示图片或图片集。其中,最主要的使用方式是在文章中作为配图使用,占比94%。而使用的主体主要是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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