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条
第1款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3款规定:“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由上述法条我们可以分析得出,债权让与须具备以下三个构成要件:(1)有效债权,有效债权存在是债权让与的根本前提。(2)债权需具有可让与性。(3)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债权转让合意。
法律效果
《民法典》第条
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2款规定:“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履行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民法典》第条规定:“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人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由上述法条我们可以分析得出,债权让与产生的法律效果如下:
(1)债权从权利随同转移。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保证债权、形成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随同转移,有约定者除外;基于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债权部分转让的,抵押权、质权仍同时担保已经转让部分的债权与尚未转让的部分债权;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履行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2)抵销权延续。两种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一是债务人接到债权人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二是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3)增加费用负担。《民法典》第条规定:“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供稿:国网德州供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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