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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重大体育竞赛奖励办法明年起施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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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淄博市人民*府网站发布《淄博市人民*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重大体育竞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重大体育竞赛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大体育竞赛奖励的管理,激励我市运动员、教练员在国际国内重大体育竞赛中继续发扬不畏艰难、奋勇争先的拼搏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竞技体育、群众体育、学校体育和残疾人体育工作,推动体育强市建设再上新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体育竞赛范围:奥运会、残奥会,亚运会、亚残会,全囯运动会、全国残运会、青奥会、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学生运动会和山东省运动会、山东省残运会、山东省学生运动会。

第三条在我市注册的或由我市在国家、省体育部门注册的淄博籍运动员、教练员,参加体育竞赛获取相应成绩的,均可获得奖励。

第四条奖励标准按赛事级别划分。

第五条奖励资金纳入市级财*预算。

第二章奖励标准及计奖办法

第六条运动员奖励标准:

(一)奥运会、残奥会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50万元、36万元、18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二)亚运会、亚残会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三)全国运动会、全国残运会、青奥会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1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四)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学生运动会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1万元、0.4万元、0.2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五)山东省运会、省残运会获得单项比赛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1万元、0.4万元、0.2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四至八名的运动员按照每分元,分别给予元、元、元、元、元人民币奖励。

(六)山东省运会、省残运会获得小团体(两人及两人以上)项目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1.5万元、0.6万元、0.3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四至八名的运动员按照每分元,分别给予元、元、元、元、元人民币奖励。

(七)山东省运会、省残运会获得篮球、排球、足球、橄榄球、手球等集体项目第一名的,按照单项金牌奖励标准的6倍乘以实际金牌数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他奖励名次按照单项奖励标准的3倍乘以实际金(奖)牌数或分数给予一次性奖励。

(八)山东省运会加牌奖励:

1.在其他体育赛事中取得成绩,可为淄博市体育代表团参加省运会增加金牌的运动员,按实际增加金牌数给予一次性奖励。在其他赛事中已获得奖励的加牌运动员,不再进行奖励;

2.按照山东省运动会规程总则规定,向山东省专业运动队输送,可为淄博市代表团增加金牌的运动员,按实际增加金牌数给予一次性奖励。

(九)山东省学生运动会获得团体总分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的项目,分别按照每个参赛队员元、元、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物质奖励。

第七条教练员奖励标准:

(一)奥运会、残奥会、亚运会、亚残会、全国运动会、全国残运会、青奥会、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学生运动会获得前三名成绩的,市级输送教练员奖励标准等同于运动员。

(二)山东省运会、省残运会教练员奖励:

1.单项及小团体项目教练员奖励标准等同于运动员;

2.篮球、排球、足球、橄榄球、手球等集体项目第一名按照单项金牌奖励标准的4倍乘以实际金牌数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他奖励名次按照单项奖励标准的2倍乘以实际金(奖)牌数或分数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山东省学生运动会获得各项目团体总分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的教练团队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以赛会总规程、秩序册和决赛成绩册公布的名单和成绩为准实施奖励。

第九条运动员兼项获多项规程规定奖励名次的,按本办法标准累计计算。

第十条所训运动员兼项获多项规程规定奖励名次的教练员,按本办法标准累计计算。

第三章奖励申报及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受奖励人员的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分别统计获奖情况。

第十二条受奖励人员应按国家相关规定缴税。

第十三条奖励情况经由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并经*组会研究通过后报市体育局,由市体育局审核汇总后报市财*局,列入本级预算。

第十四条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奖励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对违反*策规定、弄虚作假、挤占和挪用奖励资金的,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由市体育局等部门按原渠道收回奖励经费等措施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年12月31日。

内容来源:掌中淄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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